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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来源日期: 2005-03-22 浏览次数:

武政办〔2005〕1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市建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关于
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计划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计划管理
   (一)城市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主要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公益性、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法收回成本,尚需政府投入部分资金或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的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可由投资方负责,所享受的权益也应归投资方所有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武汉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墩商务区等实行独立核算或自身有独立资金渠道和政策扶持、资金能够自求平衡的建设项目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

    二、投融资管理
   (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和市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园林绿化、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燃气、环卫、东湖风景区建设、村镇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武汉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三)各区负责全部由区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四) 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应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及由其承担的还欠还贷资金的管理,城市建设应急项目主要安排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急需建设和紧急救援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工作;还欠还贷资金按照《关于城市建设政府债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年第45号)的规定执行。
   (五)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融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中: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落实,各区自筹资金由各区落实,业主筹资由业主落实。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增值收益、污水处理费以及路桥收费等收入按月调度到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以形成其经常性、规范性的资金流,增强其城市建设筹融资能力。
   (七)增强贷款能力,加强与商业性银行的合作。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将所有政府调度拨入的各项收入、开发银行转贷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集中,原则上在提供贷款合作的商业性银行设立专户,封闭运行,规范管理。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需在商业性银行开设专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page]

    三、建设管理
   (一)由市建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的策划。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水务、园林、东湖风景区等建设项目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送市计委备案。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核准。
   (三) 新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项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四)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作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会同相关使用单位与其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五)2005年城市建设计划中,续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除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统一变更为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各原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提出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市建委审核后,由原项目管理单位与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办理变更手续。
   (六)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2005年城市建设计划中,已办理完毕变更手续的各续建项目,仍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委托给原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原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七)建设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基本建设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在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设立市城市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城市建设计划内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利用外资资金等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资金结算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承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的各项目管理单位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报送所受委托项目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累计至本月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资金实际到位等情况。
   (三)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的初审。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实际筹融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月度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按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安排计划将工程资金直接支付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进度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市建委负责根据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建设前期费、应急资金及由市建委负责的还欠还贷计划等,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五)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城市建设项目筹融资情况和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应在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报送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六)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城市建设计划使用。对增减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投资额度超过原计划10%以上的须经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3家联合发文确认。
   (七)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和各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要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资金结算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以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进行清算。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设施管理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五、监督检查
   (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三)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投资效益以及对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监察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计划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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