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建设的内容涉及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有些工作平时能够看得到,也便于督促检查。而有些无形的东西却不太好检查评价,只有通过平时的阶段性的督导检查,才能变无形为有形,总结经验,找准问题,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市建委根据《武汉市2005年
全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和《市建委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9月底,制订下发了2005年度《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运行机制为目标,对市建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议,促进转变作风,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规范市场、服务企业、严格执法、提高效率”营造良好的环境。
《考核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议各部门工作业绩;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考核办法》的考核评议范围,包括市建委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受建委委托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
《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一是履行职责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策、命令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是否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二是执行制度情况。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是否认真全面;是否结合本单位和系统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单位内部是否真正做到了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服务。三是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四是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现象。五是优质服务情况。是否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作风建设的始终,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六是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完善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
考核方法是采取“听、看、查、谈、访、问、测”等七个步骤进行,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方法。
评分内容分为“评分部分”和“加分部分”组成。“评分部分”有三个方面共18项(共100分):一是组织领导(30分),共有8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二是教育培训(25分),共有2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三是具体工作(45分),共有8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加分部分”由“工作创新”和“各类成果奖励”两部分共8项:“工作创新”加分项目由“制度创新”、“环境创新”、“方法创新”、“成效显著”和“各类成果奖励”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各类成果奖励”加分项目由“一般成果奖”、“较大成果奖”和“重大成果奖”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为了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分部分加分不封顶。
被考评单位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衡量部门成绩的重要依据和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被评为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优良”等次的单位及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建委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通报表彰。被评为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市建委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为了便于考核工作的实际操作,市建委同时制订下发了《开展行政效能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
近期,市建委将成立行政效能建设联合考核组,依据《考核办法》,对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督查和考核,总结经验,找准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