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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作者来源日期: 2006-04-20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8号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

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

    第五条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出场。

    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探他人答卷(答题卡)或查看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答卷(答题卡)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七)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除按规定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相应的内容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第十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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