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结合起来,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邓小平多次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一定要
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
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结合起来,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一个发展。过去一段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曾经被对立起来,抛开法制搞政治运动、实行“大民主”,致使“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政治动荡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实践重新回到法制轨道,直至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
时至今日,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十年、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之际,理论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某些将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割裂开来的看法。这些看法要么过于强调法制,认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不一定要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要么忽视或否定民主与法治之间共同推进、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这再次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不可分割的密切关联。
从历史经验看,法治不能脱离民主,民主也不能脱离法治。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法律制度,但一直没有建立民主政制。非民主政制下的法制,不可能成为人民用以约束政治权力的有力手段,而只能成为政治权力用以惩治人民的强制工具。因为长期缺乏民主政制,中国古代被一些人认为有法制而无法治。建国初期的一段时间,我国法制不够健全,而且遭受严重批判和忽视,这一方面形成了国家“重大问题往往是一两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很多问题法制管不了,政治和社会出现了剧烈动荡。鉴于此,邓小平在谈到如何防止或避免“文革”时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此外,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看,法治与民主也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从理论逻辑看,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民主,既是产生政治权力并制约政治权力的重要方式,也蕴涵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价值。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国家权力由人民产生,属于人民,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并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前提下,保证国家权力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受到人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方式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使产生出来的政治权力得以合理存在和合法运行,同时使政治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共同特征。如果不能通过民主实现人民对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则行使就难以落实,就仍然会出现人民依照法律管不了的事情。就此而言,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反过来,如果政治活动特别是民主实践不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展开,就可能导致秩序混乱、破坏法制、妨碍生产的“大民主”局面。就此而言,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和理性方式,是现代民主政制下的安邦定国之道。
在民主和法治进程中,既要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来为推进民主和法治创造条件,也要均衡协调地积极推进本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过快地推进民主和法治进程,或者只注重发展民主而不强调法治,都可能因为不能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而反过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注重同时推进民主,则有可能步入历史上法制工具主义的误区,严重损伤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价值正当性。就我国而言,一方面,要根据自身需要有选择地借鉴吸收世界先进的政治、法律文化和制度,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另一方面,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要谨慎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促使民主和法治共同发展、相互支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任务。制约和规范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内的政治权力,是民主和法治共同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结合起来,要紧紧围绕对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制约和规范,特别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选举制度。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监督,促进各个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二、进一步完善以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在各种社会团体内部尝试开展民主实践,赋予居民、村民、工人等基层群众以更大的自主权,形成对各种社会权力的民主控制、群众监督和法律约束,促进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三、逐步完善选举制度,切实增进选举的实效,特别是进一步完善直接选举,并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使经过选举产生出来的公职人员真正感受到选民的制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