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不良行为记录:
1、未依法办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
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3、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4、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5、必须招
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9、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0、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2、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4、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6、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17、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规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18、未组织竣工验收或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9、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0、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2、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3、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2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5、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26、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7、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8、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29、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0、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31、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2、勘察单位拒绝参加施工验槽;
33、其他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34、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3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36、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7、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38、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39、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0、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1、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3、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4、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4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46、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47、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4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49、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0、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
51、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52、其他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