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53、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54、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5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
56、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
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57、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58、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59、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0、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1、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62、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63、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64、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65、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66、其他不良行为。
五、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67、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68、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69、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0、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71、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72、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73、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74、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75、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76、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7、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78、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79、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0、其他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8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8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8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8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85、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
86、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87、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
88、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业务;
89、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90、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9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92、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93、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94、其他不良行为。
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不良记录:
95、私下接触投标人;
96、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97、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8、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99、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100、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101、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
102、委托他人参加评标;
103、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104、其他不良行为。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105、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上岗资格;
106、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107、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108、出具虚假或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10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0、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1、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112、其他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