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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日期: 2007-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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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项目代建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3、未按规定进

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含二次设计);

4、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5、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9、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0、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1、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3、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14、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15、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6、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18、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规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19、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0、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1、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2、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4、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5、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2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7、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28、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9、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0、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31、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2、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33、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4、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验收;

35、其他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36、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37、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38、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9、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40、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4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44、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

4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6、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47、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48、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49、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50、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5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52、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3、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拒不整改的;

54、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1)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3)施工资料与现场不同步或编虚假资料;

55、文明施工不良行为: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闭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3)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造成尘土飞扬的;

    (4)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5)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标的;

    (6)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56、在市级以上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

57、其他不良行为。

    四、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5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59、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60、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

6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62、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63、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4、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5、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6、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67、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68、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69、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70、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71、其他不良行为。

    (1)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3)施工资料与现场不同步或编虚假资料;

    五、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72、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7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4、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5、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76、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77、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78、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79、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80、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8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8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83、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8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5、其他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86、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87、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88、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89、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0、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

91、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92、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

93、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业务;

94、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95、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96、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97、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98、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99、其他不良行为。

    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不良记录:
 
100、私下接触投标人;

101、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0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104、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10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106、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

107、委托他人参加评标;

108、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109、其他不良行为。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110、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上岗资格;

11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11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113、出具虚假或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11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5、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6、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117、其他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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