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起草情况的介绍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7-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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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10月24日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源头治腐工作,市建委、市工商局、市

监察局、市检察院在认真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会上已印发给大家。现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做个简要介绍: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从制度上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市建委从2003年开始相继实施了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通报等办法,在建筑市场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办法》对以往的经验进行了进一步总结,并根据形势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着重从制度上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布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为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相继查处了一批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些问题的发生,固然是由于某些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错位,同时,当前我市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不优、机制不顺、惩处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信用制裁,加大惩处的力度和违法违规的成本,有利于使市场各方主体不想、不愿、不敢违法违规,也有利于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是从根本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工程规模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市场秩序渐趋好转。但是,我们深感对建筑市场秩序的整顿在多数情况下停留在治标上,大量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虽然取得了一时成效,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还未触及到建筑市场问题的根本。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纠而复生。《办法》的制订实施,有利于以信用体系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及起草经过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市建委着手起草了《武汉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这项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高度重视,分别在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办公会上进行了专题研究,市检察院、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汇报。经认真、慎重讨论研究,先后8易其稿,形成了《办法》的讨论稿。今年初以来,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组成专班,对《办法》的讨论稿又作了进一步修订,历时8个月,先后17易其稿。7月,将修改稿向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交委、市园林局和市环保局等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8月中旬,专班又以座谈会形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市建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于10月联合发布了文件,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三、对《办法》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不良行为的界定。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共列举了168种不良行为。省政府令第308号对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是:"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我们认为,建设领域的不良行为应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这两个方面。因此,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将建设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类汇总,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将不良行为分为8类115种,并在《办法》附件中一一列举。

  2、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鉴于当前市建委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范围,《办法》第三条明确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时,考虑到交通、园林、水务、环保等都属建设工程类,从建设市场的整体性以及以后推进工作的需要,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提出交通、园林、水利、环保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3、关于认定不良行为的主体。《办法》所指建设领域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一类是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不良行为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八、十一、十二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由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四家按照各自职能,分别依法予以认定。

  4、关于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在操作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级建设、工商监察和检察机关对其认定的不良行为分别建档记录,同时,工商监察和检察机关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记录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建档。二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公布、统一建档"的原则,市建委将全市各级建设、工商监察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汇集并公布。

  5、关于对不良行为的公布。对有不良行为的,由市建委公布,公布渠道主要是通过市建委的武汉建设网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络。

  公布的期限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商业贿赂行为,视情节轻重,公布期限为1~2年;二是对违反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布期限为半年到3年。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各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法规的尺度及可操作性。

  6、关于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从业限制问题。《办法》将不良行为公开曝光,令不良行为主体信誉受损,同时规定了对不良行为主体治理措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对公布结果进行综合运用的具体措施:

  一是受公布期间不得参加招投标等活动。

  二是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及有关人员的评优资格,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是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等级处理。

  四是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四、《办法》的实施及有关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开设专栏、专版,广泛宣传《办法》的内容、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培训。组织全市建设领域有关单位和执业人员学习《办法》,做到早打招呼、早预防。

  三是建立和完善《办法》实施的工作机制。尽快建立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解决问题。同时,四单位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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