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新闻中心 | 行业管理 | 重点工程 | 招标公告 | 红 黑 榜 | 魅力武汉 | 健康体育 | 实用查询 | 论坛 |
专题 | 网上办公 | 视频点播 | 造价信息 | 历史建筑 | 中标公示 | 摄影作品 | 咖 啡 屋 | 精彩文萃 | 建设杂志 | 博客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库 -> 国土调控新政策 -> 政策解读
 
国家公布各地耕地占用税标准
作者来源日期: 2008-01-21 浏览次数: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确定了各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标准,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最高,分别为45元、40元、35元。

  通知具体列出了各地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

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据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相关人士介绍,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至50元。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通知还指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更多相关新闻:
· 湖北楼市玩假摔? 今年将是武汉楼市调整年 2008年01月09日
· 建设报道107期 2008年01月17日
· 建设报道105期 2007年12月29日
· 湖北省20项成果获2007年度国家科技奖 2008年01月09日
· 市建委召开岳家嘴立交高压电杆迁改协调会 2008年01月02日
· 我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进展顺利 2008年01月04日
· 建成国家级桥梁与钢结构产业基地 2007年12月28日
· 2007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2008年01月03日
· 汉南两年打造国家生态示范区 2008年01月08日
·
·
·
·
·
·
·
·
·
·
武汉建设网热点推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pyright © 2000 - 2008 WHJ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武汉建设网